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网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市住建委官网 | 发布时间:2019-05-01 15:07:14 | 点击率:
渝建发〔2019〕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排水管网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升城市水环境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排水管网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基本实现了生活污水全收集目标,城市水环境质量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在加快补齐排水设施短板的同时,由于部分排水管材质量不合格、施工操作不规范、监管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导致雨污水管网混接错接、管道开裂变形塌陷等问题开始显现,进而导致城市水环境质量面临较大风险。城市水环境问题,“表象在水里,问题在岸上,核心在管网”。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排水管网工程质量对城市水环境质量提升的重要性,创新机制,形成合力,加强监管,从严执法,努力推动我市城市排水管网工程建设质量再上新的台阶。
二、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五方责任制
排水管网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城市排水管网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是排水管网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人,应当择优选择施工、监理单位,并保证合理工期、合理造价;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城市排水管网工程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严格落实五方主体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排水管网工程质量全过程管理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排水管网工程应当依法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政府投资类)、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跟踪)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建设手续。非单独立项建设的排水管网工程,可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排水管网进行审查时,应将雨水、污水错接混接及接入市政排水管网高程是否满足要求等内容作为审查重点,并在审查结果中明确审查意见。
(三)加强排水管材进场检验。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进场排水管材进行验收,重点查验质量证明文件、颜色、外观、尺寸规格等是否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政府投资类的排水管网工程应当采用球墨铸铁管,或钢带增强波纹管等高环刚度管材,并逐步淘汰落后技术管材。
(四)加强排水管网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排水管网工程的地基处理、管道安装、沟槽回填等是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环节,应当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排水管网工程施工质量现场监理,重点把控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排水检查井坐标、管道高程、附属构筑物及接口质量、基础及回填质量、雨污水混接错接情况等。
(五)强化排水管网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排水管网工程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或竣工验收,并按照《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范》要求,在排水管网覆土隐蔽前进行测绘,形成准确、完整的管线工程测绘数据和测绘图。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
排水管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含管道内窥检测报告(含影像资料)、竣工测量成果资料等相关工程资料。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配套的排水管网工程还应提供排水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对因工程建设改迁排水设施的相关审核意见。
四、建立健全排水管材质量抽检制度
(一)开展覆土前抽检。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见证取样检测的机构除外),在排水管材安装后、覆土前,采用随机方式进行覆土前抽检。抽检比例应不少于两个生产批次或进场批次(当工程只有一个生产批次或进场批次时,可按一个批次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应当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汇总并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覆土前抽检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并拆除已安装排水管材;同时,将该批次排水管材全部退场,并做好退场记录。
(二)开展监督性抽检。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排水管材进行监督性抽检。监督性抽检结果应当书面反馈建设单位,并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网站或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抄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市管线中心。
市政排水管网工程监督性抽检比例应不低于当年建设项目数量的30%,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排水管网工程监督性抽检比例应不低于当年建设项目数量的10%。
监督性抽检质量不合格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对本工程所使用的其他批次排水管材进行全面抽检并限期整改,同时对在工程建设中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责任主体进行立案查处。
(三)开展专项检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市管线中心对全市排水管材覆土前抽检和监督性抽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专项检查结果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行质信名录管理。市管线中心负责建立排水管材质信名录,动态调整质信等级。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质信等级,适时调整监督性抽检重点对象。
五、建立健全排水管网内窥检测制度
(一)开展内窥检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在排水管网工程覆土达到场地设计标高后、竣工验收前,按照《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有关规定,对排水管网进行内窥检测。
内窥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鉴于排水管网沉降、塌陷、变形、开裂等质量缺陷隐蔽期较长,建设单位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在排水管网保修期结束以前进行二次内窥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支付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二)开展监督性抽检。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排水管网进行内窥监督性抽检。监督性抽检结果应当书面反馈建设单位,并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网站或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抄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市管线中心。
市政排水管网工程内窥监督性抽检比例不低于当年竣工验收项目数量的30%,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排水管网工程内窥监督性抽检比例不低于当年竣工验收项目数量的10%。
监督性抽检不合格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三)开展专项检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市管线中心对全市排水管网内窥检测和监督性抽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专项检查结果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管网工程,包括市政排水管网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排水工程。
本《通知》所指排水管材,是指钢筋混凝土管、钢管、球墨铸铁管、化学建材管、成品检查井,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标准的排水管道及成品附属构筑物。
(二)排水管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按本《通知》要求,严格履行排水管材质量监督性抽检、内窥监督性抽检的,或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将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4月3日